详细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申请人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生产责任制和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管理机构的文件、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 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 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