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审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定完毕
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2、有企业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3、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少于300万元投资额的项目,注册资金应与公司投资的项目总投资额相同;超过300万元投资额的项目,公司可分期注资,首期注资不低于300万元;7、有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8、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申办公司必须提交以下资料:1、申办公司申报资质申请书和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2、股东签订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合同。合同内必须明确以下内容:⑴各股东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⑵开发项目的地址、用地面积、建筑规模、总投资额;⑶公司各股东所占股份以及权利和义务。3、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资料。5、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6、公司的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7、公司法定人身份证明、职称人员职称证书及聘任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持原件来核对。
一级连续5年、二级3年、三级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和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0;
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送省建设厅审批。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业管理科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